大葉大學校園電腦軟體使用辦法
961213 法規委員會審議
961226行政會議審議通過
- 第一條 依據教育部函台訓(一)字第0960146849號「校園保護智慧財產權行動方案」,本校特訂定「校園電腦軟體使用管理辦
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 第二條 本辦法係針對電腦軟體使用於本校所提供之電腦設備所做之規範,說明如下:
- 一、 各單位之電腦教室、實(試)驗室及公共空間公用之電腦設備。
- 二、 教職員工所使用之個人電腦設備。
- 第三條 本辦法第二條第一款所提供之電腦設備,應設立管理者,並於使用場所明顯處或場所使用管理規則中,標明「禁止 使
用非法軟體」,告知使用者應遵守智慧財產權等相關法令,且須定期檢查並清除所提供之電腦設備上之非法軟體 ,違
者應自負法律責任。
- 第四條 本辦法第二條第二款所提供教職員工使用之電腦設備,使用者應自行約束不使用非法軟體,並遵守智慧財產權等相關
法令,違者應自負法律責任。
- 第五條 電腦軟體授權方式分為全校授權軟體與個別授權軟體兩種。
- 第六條 電腦軟體之採購與管理,依下列規定為之:
- 一、屬全校授權之軟體版權,由本校電算中心負責編列預算與採購作業。統一由電算中心集中管理,將該授權軟體之
備份C D分別置於各院部,本校教職員工,可就近向電算中心或各院部軟體管理人員登記借用。
- 二、屬個別需求授權之軟體(含教學用軟體)版權,由需求單位自行編列預算並依程序進行採購。
- 三、軟體版權之管理,由提出採購之單位自行負責。
- 第七條 本校電算中心將不定期抽查各單位電腦軟體使用情形,如有發現使用非法軟體,得要求限期改善,並回覆處理情 形;
如仍未改善者,將送相關單位議處。
- 第八條 為確保本校電腦軟體之合法使用,本校電算中心應不定期(原則上每學期一次)檢查本校各單位所使用的軟體是否 合
法,如發現使用非法電腦軟體者,除提報予校長外,並追究責任。
- 第九條 本校各人員不得將非法軟體,或私人擁有之電腦軟體安裝使用於本校之電腦上,亦不得將本校合法軟體私自拷貝 ,私
自借與他人或安裝於私人之電腦上,如因此觸犯著作權法者,該人員應負刑事及民事之全部責任。
- 第十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