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葉大學校園網路及版權品使用規定
90年6月20日行政會議審議通過
- 第一條 為規範本校校園網路之使用,符合國家相關法律和規定,特訂定本規定。
- 第二條 本校校園網站之管理單位為電算中心(以下簡稱中心)。
- 第三條 校園網路使用者應遵守教育部訂定之「台灣學術網路管理公約」及「BBS站管理使用公約」、電腦處理個人資料
保護法、著作權法,以及本中心之相關規定。
- 第四條 不得使用未經授權之軟體。違反規定者,除本中心得依相關規定處置外,另負法律責任。
- 第五條 不得散佈或意圖營利以印刷、複製、節錄、修改、上傳、下載、轉貼、傳送、燒錄、錄音、攝影、筆錄、錄影或
其他方。
- 第六條 電腦網路使用者不得將有著作權之資訊,多次存放於硬碟(Hard-Disk)、磁碟片(Floppy-Disk)、光碟片(CD)、唯讀記
憶體(ROM)、唯讀光碟片(CD-ROM)、可寫一次讀多次光碟(WORM)、可多次讀寫光碟片(MO)、隨機存取記憶體(RAM)
等相關輔助儲存設備或散佈於眾。違反規定者,除本中心得依相關規定處置外,另負法律責任 。
- 第七條 申請架設網站或子網域者,必須向中心登記。經核准架設之網站或子網域負責人應負責該網站或子網域內所有機器
之正常運作。
- 第八條 網站或子網域負責人必須遵守台灣學術網路管理公約,若違反該管理公約或因管理不當而致發生問題,除中心可依
相關規定處置外,主機負責人需負相關法律責任。
- 第九條 所有未經中心核准而架設之網站為非法架站,中心得依相關規定逕行採取適當處置。
- 第十條 盜用網際網路位址(IP Address,簡稱IP)經查屬實者,除不得再使用本中心提供之各項服務外,並依相關規定處置。
- 第十一條 凡入侵他人主機或資料庫,從事破壞行為或干擾系統作業,經查屬實者,中心得依相關規定逕行採取適當處。情
節重大者,另負相關法律責任。
- 第十二條 利用校園網路違反國家法律、從事非法商業行為、違反社會善良風俗、干擾或破壞他人之軟硬系統,經查屬實者,
由中心逕行依校規處置外,並自負相關之刑事及民事責任。
- 第十三條 中心依教育部電算中心之規定,配合校園網路特性,適當管制校園網路流量,以維持校園網路通暢。
- 第十四條 凡違反本規定之累犯加重處分,情形嚴重者得永久停止本校網路使用權。
- 第十五條 本規定經行政會議通過,校長核准公布後實施,修正時亦同。